「骨灰(骸)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如附件)」,業經內政部於114年6月4日以台內宗字第1140561077號令修正發布
旨揭函檢附之「骨灰(骸)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」第11條第2項及第24條第2項部分,因有漏列(勘誤部分詳如勘誤表),特以更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