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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[訊息]「骨灰(骸)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如附件)」,業經內政部於114年6月4日以
點閱次數:32最後更新日期:114/06/12 08:46

「骨灰(骸)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如附件)」,業經內政部於114年6月4日以台內宗字第1140561077號令修正發布

旨揭函檢附之「骨灰(骸)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」第11條第2項及第24條第2項部分,因有漏列(勘誤部分詳如勘誤表),特以更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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